西宁市办理房产证手续的流程

2024-05-19 10:53

1. 西宁市办理房产证手续的流程

法律分析:1、初始登记。开发商将房子交付给业主之后,要在60天内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送到产权登记部门进行初始登记。
2、填写申请表。初始登记完成后,业主要到不动产中心填写申请表,然后叫开发商签字盖章,或直接在开发商手中领取盖好章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即可。
3、拿会测图表。申请表填写好之后,要到开发商指定的面积测量站领取测绘表,或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除领取,因为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面积的重要依据,是申请房产证必要的材料之一。
4、领取相关证件。在办理房产证前,一定要咨询开发商或有关部门,将申请材料一次准备齐全,比如: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
5、缴纳公共维修金、契税。公共维修金、契税一般是由小区和银行收取,但是缴纳的发票一定要及时保存好,因为它们都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材料之一。
6、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公共维修金和契税交完之后,申请人要到不动产中心办理登记,然后根据通知书上的时间领取房产证。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西宁市办理房产证手续的流程

2. 西宁市办理房产证手续的流程

1、初始登记。开发商将房子交付给业主之后,要在60天内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送到产权登记部门进行初始登记。
2、填写申请表。初始登记完成后,业主要到不动产中心填写申请表,然后叫开发商签字盖章,或直接在开发商手中领取盖好章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即可。
3、拿会测图表。申请表填写好之后,要到开发商指定的面积测量站领取测绘表,或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除领取,因为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面积的重要依据,是申请房产证必要的材料之一。
4、领取相关证件。在办理房产证前,一定要咨询开发商或有关部门,将申请材料一次准备齐全,比如: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
5、缴纳公共维修金、契税。公共维修金、契税一般是由小区和银行收取,但是缴纳的发票一定要及时保存好,因为它们都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材料之一。
6、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公共维修金和契税交完之后,申请人要到不动产中心办理登记,然后根据通知书上的时间领取房产证。
一、不动产权证如何办理
第一步,初始登记购房者需要在交房使用之日起的60天内,将其房屋产权等级资料报送房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初始登记阶段房管部门需要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第二步,填写《房屋权登记申请表》第三步,拿测绘图(表)购房者需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购房者也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或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第四步,交公共维修金、契税等费用第五步,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主要包括:(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凭证;(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备齐以上申请材料后,即可向房屋管理部门递交申请。第六步,领取房屋产权证购房者携带房屋管理部门的领取证书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上的时间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期间,需要缴纳印花税(贴花)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3. 西宁市办理房产证手续的流程

1、初始登记。开发商将房子交付给业主之后,要在60天内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送到产权登记部门进行初始登记。2、填写申请表。初始登记完成后,业主要到不动产中心填写申请表,然后叫开发商签字盖章,或直接在开发商手中领取盖好章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即可。3、拿会测图表。申请表填写好之后,要到开发商指定的面积测量站领取测绘表,或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除领取,因为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面积的重要依据,是申请房产证必要的材料之一。4、领取相关证件。在办理房产证前,一定要咨询开发商或有关部门,将申请材料一次准备齐全,比如: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5、缴纳公共维修金、契税。公共维修金、契税一般是由小区和银行收取,但是缴纳的发票一定要及时保存好,因为它们都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材料之一。6、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公共维修金和契税交完之后,申请人要到不动产中心办理登记,然后根据通知书上的时间领取房产证。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西宁市办理房产证手续的流程

4. 西宁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各种所有制的各类房屋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产权单位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原国家城建总局〔82〕城发房字77号《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9〕城住字51号《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私人所有的各类房屋均属登记范围。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全市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的监理机关,负责全市城镇房屋产权的审查确认和核发权证工作。第二章 产权管理第四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产,属国有房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政府授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管理国有房产。产权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对全民所有的房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国家房产不受损失的义务。产权单位依本办法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房管机关申请登记产权领取权证。产权单位转移国有房产时,须征得上级主管机关的同意并经市房管机关的审查批准;房屋发生增减变动时,必须办理房产异动变更登记。第五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产,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房产。产权单位依法享有本单位房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产权单位依本办法须向市房管机关申请登记产权领取权证。产权转移或房屋发生增减变动时,必须办理房产异动变更登记。第六条 私有房屋,是公民个人所有的房产。持有合法证件的私有房屋受国家宪法保护,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产权人依本办法须向市房管机关申请登记产权领取权证。房屋发生买卖、析产、赠与、继承等产权变动或房屋改建、拆除、扩建等异动变更时,必须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第七条 因房屋产仅引起的纠纷,由市房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仲裁,如当事者不服的,可诉请当地人民法院储法裁决。第三章 产权登记第八条 全民单位和集体单位自管的原有房产,由产权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下同),向市房管机关申请办理产权总登记,经审查确认之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因故不能按期登记的,可申请缓期一个月办理。第九条 私人所有的原有房产,由产权人按规定的时间向市房管机关申请办理产权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因故不能按期登记的,可申请缓期两个月办理。产权人不能亲自办理产权登记的,可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由受委托的本市常住居民代理登记。第十条 房屋系两个单位或两人以上共有的,由房屋共有人(法人或自然人)商定各自所占的份额,达成书面协议,推定代表或共同申请登记领证。第十一条 本市有二处或二处以上房屋者,分别按房屋座落申请登记,但要在每外申请表内注明他处房屋的座落、间数、面积和使用情况。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及私人所有房屋,在办理了总登记、领证之后,发生新的变化时,应在两个月内向市房管机关办理下列异动变更登记手续:
  1.发生买卖、转让、交换、分割以及继承、赠与、分家析产等产权转移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增加或减少面积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3.房屋倒塌、焚毁、拆除时,办理“房产注销登记”。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总登记或异动变更登记时,须填报一式二份申请表,送交二份房产所在地段的产籍图(1∶1000的地形图上标明),同时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须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证(拨)用土地批准文件、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红线图和建筑许可证,其中改建或翻建的房屋,还须提交原房的所有权证件。
  2.购买、受赠、交换产权的房屋(包括商品房),须提交业经市房产交易所核办的房屋产交易证件。
  3.转让、分割、析产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契证,转让、分割协议,析产分单,公证书或经人民法院裁决的裁定判决书。
  4.继承祖遗的房屋,应提交原契约和私房改造后的留房文据,还须提交遗产继承证明或公证书;落实私房政策发还的私房,还须提交发达产权的批复文件。
  5.调拨、价拨、没收接管的房屋,应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拆除、塌毁的房屋,须提交批准拆除的文件或证明,交销原房屋所有权证件。
  以上应提交的有关证件,如有缺少遗失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或出具主管机关的证明。单位或私人兴建的无证建筑,在城建规划管理部门补办建筑许可证后,方可予以登记发证。

5.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全部房屋。
  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和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
  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项权利是指抵押权、典权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房产平面图纸以及帐册、表卡、视听资料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五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均应依照本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第七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产权人应当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持有房产来源依据的集体所有单位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由房屋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第八条 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第九条 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其法定名称。第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册登记。
  新建的房屋,购买的商品房屋,依法强制取得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初始登记。
  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兼并、合资、入股的房屋,单位调拨、价拨、分割接管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转移登记。
  扩建、改建的房屋,改变用途、改变产权人名称或姓名的房屋,部分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变更登记。
  全部焚毁、倒塌、拆除、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终止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注销登记。
  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应当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房屋开发经营单位营建的商品房屋,应当申请注册登记。第十一条 单位按《西宁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统一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第十二条 私人建造的无证房屋,如符合《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不在公房土地使用范围内的,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许可证后,确认产权,登记发证。第十三条 房屋设定抵押权或典权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房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必须向房管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公民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文件;
  (三)2份符合《房产测量规范》的房产分丘(分户)平面图(1:100至1:500);
  (四)由房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产权来源证件。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规定:
  (一)新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在竣工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二)产权转移的房屋,产权人应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三)产权变更的房屋,产权人应在竣工或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四)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权利人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五)被拆迁的房屋,拆迁人应在拆迁结束之日起30日统一申请注销登记。全部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产权人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终止时,权利人应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六)开发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屋,在竣工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6. 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转让、中介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市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建设、财政、工商、价格、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房地产交易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施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向社会提供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服务。第六条 本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第八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将其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设立、分立、合并、被收购或者兼并等情形,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六)抵偿债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权属未进行登记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未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的;
  (四)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已作他项权登记,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房屋分割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按照相应比例同时转让。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建筑设计为非住宅的房屋,未经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批准分割的,不得分割转让。第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相关情况。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房地产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取得与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生效后9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第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手续,应当如实向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并依法缴纳税费。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商品房信息输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予以公布。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预售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 西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

对此,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说,因为大厅前来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人员较多,业务繁忙时可能会漏接咨询电话,并且有时因为电话线路占线等原因无法接通,中心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时至17时,中午不休息,市民可在工作日拨打服务电话咨询或前来中心办理业务。


对于房产过户上门服务的具体内容,工作人员介绍,上门服务主要是面对特殊群体,如重大疾病患者、老弱群体和残疾人等,不方便或者不能亲自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大厅办事窗口办理房产证过户等业务的人员。需要当事人委托他人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大厅现场预约申请,不接受电话预约。【摘要】
西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提问】
你好,百度律师为您服务。我在了解您稍等。【回答】
你好,百度律师为您服务。我在了解您稍等。【回答】
你好,您的情况我已经了解了。对于您的这个情况。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27号。咨询电话:6118650、6129073。【回答】
申请上门服务的流程是:当事人委托家人或朋友等经办人,提供当事人的相关病历前来大厅现场预约申请,在前期的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工作人员会集中在每个星期五免费上门服务,签申请表、询问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在当事人意识状态清醒的前提下尽快办理完相关手续。【回答】
对此,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说,因为大厅前来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人员较多,业务繁忙时可能会漏接咨询电话,并且有时因为电话线路占线等原因无法接通,中心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时至17时,中午不休息,市民可在工作日拨打服务电话咨询或前来中心办理业务。


对于房产过户上门服务的具体内容,工作人员介绍,上门服务主要是面对特殊群体,如重大疾病患者、老弱群体和残疾人等,不方便或者不能亲自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大厅办事窗口办理房产证过户等业务的人员。需要当事人委托他人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大厅现场预约申请,不接受电话预约。【回答】

西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

8. 在青海省西宁市要怎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最佳答案: 第七条 房产交易的双方须按下列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1.卖方应持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交易所申请登记,并填写“出售房屋申请表”; 2.买方应持身份证明,到市交易所申请登记,并填写“购买房屋申请表”; 3.交易双方应亲自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如本人不能经手办理时,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4.房产买卖,双方必须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市交易所审查允许成交前,必要时须公告声明。 第八条 房产交易、过户更名,须交纳下列税费: 1.私房买卖,由买方按成交价的6%交纳契税。同时按成交价的2.5%交纳交易管理费(买方1.5%、卖方1%)。对成交价超出评定价允许幅度的部分,须交纳5%规费(由买卖双方分摊)。 2.赠与更名,由受赠人按房屋现值价的6%交纳契税,同时按现值价的1%交纳管理费。 3.析产更名立户,按分得的房屋现值价,各自交纳1%的管理费,免交契税。 4.购买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售的旧户,免交契税,只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交纳管理费。 5.个人购买全价出售或补贴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免交契税,免交管理费。 6.单位之间的房产买卖,免交契税,只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交纳管理费。 7.对换房屋产权,两方价值相等者免交契税,只按房屋现值价,各自交纳1%的管理费,两方价值不相等者,其超出部分,按买卖税率,由得到超出部分一方纳税。 8.单位经批准购买私房,按本条第1款规定交纳契税和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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