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统筹费用如何返还

2024-05-19 04:57

1. 劳保统筹费用如何返还

法律分析: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返还的劳保基金主要按你们当年的工程量来计算。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收取的劳保费用返回20%,做为企业集体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已建立劳保制度的,由行业统筹机构按统一规定支付劳保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保统筹费用如何返还

2. 劳保统筹费用如何返还

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返还的劳保基金主要按你们当年的工程量来计算。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收取的劳保费用返回20%,做为企业集体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已建立劳保制度的,由行业统筹机构按统一规定支付劳保费用。

3. 劳保统筹费用如何返还

法律分析:
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返还的劳保基金主要按你们当年的工程量来计算。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收取的劳保费用返回20%,做为企业集体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已建立劳保制度的,由行业统筹机构按统一规定支付劳保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保统筹费用如何返还

4. 劳保统筹费用如何返还

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返还的劳保基金主要按你们当年的工程量来计算。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收取的劳保费用返回20%,做为企业集体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已建立劳保制度的,由行业统筹机构按统一规定支付劳保费用。
一、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为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逐步扩大的实际,制定如下办法:一、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类情形中起始补缴时间为最早时间,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迟于最早时间的,以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为准。(一)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固定工本人不需补缴费。(二)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地申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 建筑企业劳保统筹费如何退还

法律分析:工程结束后按照实际工程量来计算应交费用,多交部分可以返还交款单位,不能给个人的。 劳保统筹费应是建筑工程中乙方交的费用,政府工作主管部门在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时已要求甲方将这部分费用提前代缴。计入取费后又扣除,这是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企业劳保统筹费如何退还

6. 建筑企业劳保统筹费如何退还?

法律分析:
工程结束后按照实际工程量来计算应交费用,多交部分可以返还交款单位,不能给个人的。 劳保统筹费应是建筑工程中乙方交的费用,政府工作主管部门在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时已要求甲方将这部分费用提前代缴。计入取费后又扣除,这是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 建筑企业劳保统筹费如何退还

工程结束后按照实际工程量来计算应交费用,多交部分可以返还交款单位,不能给个人的。劳保统筹费应是建筑工程中乙方交的费用,政府工作主管部门在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时已要求甲方将这部分费用提前代缴。计入取费后又扣除,这是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企业劳保统筹费如何退还

8. 劳保统筹费

京建经[2002] 115 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
统筹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4月1日起取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劳保统筹基金)的计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91)京建法字263
号“关于调整劳动保险基金标准和颁发《北京市建筑行业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若干规定》”及(91)京建造字第383号“关于北京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计取及收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凡2002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执行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新开工程,不再计取劳保统筹基金。
三、跨入2002年4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按以下规定
办理:2002年4月1日以前(不含4月1日)已完工作量,仍执行原文件的规定,计取劳保统筹基金。
1. 2002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末完工作量,
不再计取劳保统筹基金。
2. 对于在施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按北京市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处的有关规定 ,核定已完工作量。
四、已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
五、对2002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编制的工程
设计概算,均不再计取劳保统筹基金。
六、关于拖欠劳保统筹基金的处理意见
1. 各承包单位将历年已完施工产值、应计取的劳保统
筹基金、已缴和欠缴情况等以表格的形式并附上说明,于2002年6月29日以前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劳保办。
2.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在复核的基础上,请
有关的审计部门对承包单位有关劳保统筹基金方面的问题逐一进行审计。
3. 经审计后对存在拖欠劳保统筹基金问题的单位,将
采取相应措施加大追缴力度。
 
附:北京市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统计表
 
二○○二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建筑 劳保 统筹 通知
抄  送:敬民同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市政府办
         公厅、市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首规委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管委、市经委、
        市经贸委、市商委、市规划委、市财办、市农办、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   
        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
        人民银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3月5日印发
                                    共印350份